清远中院驳回针对恒大足球学校的商标侵权诉请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8日对杨某、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诉恒大足球学校、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原告以其持有并许可使用的“皇馬”注册商标为依据,认为恒大足球学校在招生宣传中使用“恒大皇马足球学校”等表述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为,恒大足球学校的登记名称并不包含“皇马”,其对外表述虽然存在名称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但相关用语建立在恒大与西班牙皇家马德里俱乐部公开合作的背景之上,公众不易据此将学校与原告商标权利人产生关联。法院同时考察双方业务范围,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形成实质竞争关系,也不足以证明相关宣传造成市场混淆。该判决属于恒大足球学校独立主体的司法动态,不应并入广州足球俱乐部本体。